谈起被侵权的经历,擅长画油画的和田市文化馆副研究馆员刘拥至今印象深刻。“2008年,我参加了和田地区举办的一个艺术节,在一个地毯厂的展位前看到三块地毯,上面的胡杨图案与我的绘画作品一模一样。”刘拥告诉记者,他赶紧找到地毯厂负责人,谁知其满不在乎地说:“只要图案好看,谁都可以用,再说和田也有胡杨树,凭啥说我们侵权!”多次协商未果,刘拥把和田市某地毯厂、涉案地毯的编织者买某及向地毯厂提供图案的艾某告上法院。
和田地区中院查明,艾某受和田市某地毯厂委托,进行以胡杨为主题的图案设计用于编织风景图案地毯。艾某从刘拥的画集中筛选了两幅绘画作品,通过电脑扫描,按地毯编织要求画出经纬图,配上颜色,制作成符合地毯编织的图案后,艾某将图案交给地毯厂,每幅图案获得了200元设计费。随后,地毯厂将图案及织地毯所需原料交给买某,委托她按图案织成地毯,每幅地毯支付1000余元编织费。地毯织成后,地毯厂收回自行销售。刘拥发现其绘画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在地毯上后,依法采集了实物、照片等证据,用以证明地毯厂3幅地毯的图案与其绘画作品的印刷图案完全一致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三被告使用刘拥创作的胡杨图画作品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,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侵犯了刘拥的著作权,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刘拥4万余元。
三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。经新疆高院多次调解,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。
审理本案的新疆高院民三庭庭长石炜说,本案的普法教育意义大于案件自身意义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享有著作权,受法律保护,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外,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前,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,否则构成侵权。